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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出新规保护都江堰灌区水资源

2019-11-28 10:2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59295| 评论: 0|原作者: 张家华|来自: 成都日报

摘要: 四川拟出新规保护都江堰灌区水资源未经批准新增用水 最高或处以5万元罚款近年来,随着都江堰灌区的发展和社会对水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凸显,国家加大了水生态环境治理 ...

四川拟出新规保护都江堰灌区水资源

未经批准新增用水 最高或处以5万元罚款

近年来,随着都江堰灌区的发展和社会对水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凸显,国家加大了水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力度,省委省政府“一干多支”发展战略对都江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都亟待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加以完善和保障。11月26日,《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节水、调水等内容,着力解决都江堰灌区水资源短缺矛盾。同时,专门对加强蓄水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增强都江堰水利工程的调蓄功能作出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灌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加强管理保护

不得侵占、损毁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专门明确,灌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标志、标识,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标志、标识。

同时,在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渠、穿渠、穿堤、临渠的桥梁、隧洞、码头、道路、渡口、管道、暗涵、缆线,以及生态湿地、景观、绿道等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水功能、水安全、水生态要求,并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条例(修订草案)》还新增条款指出: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都江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制定具体保护方案。都江堰鱼嘴、飞沙堰、宝瓶口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灌区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进行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灌区内的世界遗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园林)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此外,还明确禁止在作为都江堰水利工程饮用水水源的供水渠(河)道和水库设置排污口。

未经批准新增用水

最高或处以5万元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指出,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水权集中,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水量的分配和调度,应当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兼顾生态环境用水,并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平原灌区、丘陵灌区用水需求;水电站、水动力站、航运、旅游等用水,必须服从防洪调度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需要。

其中,新增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以及用水户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的,应当征求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用水。若未经批准新增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的,责令停止取水活动或者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用水户应当服从统一的供水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不得擅自放水,不得扰乱供水秩序。若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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